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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8章 存疑有利被告

供主要内容,包括犯罪方法、作案人数、作案工具、犯罪对象、涉案财物及金额等,基本一致。
    而且在我们去看守所会见他时,葛兴根对为何将胡海丹的包放在墙边的地上作了解释,主要是因为假装要去验证戒指是谁的,故暂时将包放在胡海丹不易拿走的位置,但包当时是由胡海丹看着的,并未脱离她的控制。
    通过上述证据,被害人胡海丹陈述的可信度低于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证据的可靠性原则采信葛兴根的供述。
    因为抢劫罪相对于盗窃罪、诈骗罪而言属于重罪,在存疑的情况下,采信葛兴根的供述更符合‘存疑有利被告’原则。
    所以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葛兴根应该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杜庸继续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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