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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8章 存疑有利被告

段,被害人的陈述的矛盾点体现在:
    1、案发地点不一致,她第一次陈述时案发起点为商场旁边的大道,而第二次陈述则为一家幼儿园的门口。
    为了验证案件事实,我和程都去现场看了下,这两个地点距离有一公里多,显然被害人的陈述存在前后矛盾。
    2、被害人最初陈述称葛兴根‘检查’完她的财物就离开了,而第三次则陈述称葛兴根在旁边看着兰山太抢她的财物。
    3、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没提她被兰山太用膝盖顶腹部,被殴打的情节,而在第二次陈述时她提到了此事。
    4、被害人第一次陈述时称她的包被抢走,而在第二次陈述说是作案人先将其拖到无人的地方,然后抢走了她的包。
    5、被害人在第二次陈述时称一个男子说她戒指里面有字,而之前的陈述没有提到这一点。
    后来,被害人的代理人先后提交了三份被告人的陈述笔录,对其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作了补充和变更:
    第一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从其挎包内翻出存折,并问密码,其拒绝后,两名男子将存折又放回了她的包内。
    第二份笔录记载:两名男子因无法从其手上摘下戒指,遂将其拖到无人之处,一名男子说戒指是他家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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