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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章 弄巧成拙

联系一起是投资开发公司主动行为的结果,在见到牛盛明之前,投资开发公司就已经有了这个想法。
    3、牛盛明与投资开发公司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
    牛盛明一开始并不同意签订承诺书,经过谈判,投资开发公司再三保证不会让人知道,并称大家都要遵守承诺后,其才签署的承诺书。
    投资开发公司以出资五十万元换取牛盛明同意停止对项目违法、违规的JB的承诺。
    而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的证人证言也称:之所以让牛盛明在不利于他的承诺书上签字,是为了一旦牛盛明拿到钱后仍J报,可以利用承诺书向有关部门J报他的不法行为,用承诺书保护企业的自身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牛盛明签订承诺书,完全是出于民事谈判的结果,而投资开发公司却是以制造牛盛明敲诈勒索的证据为目的而要求其签订的承诺书。
    4、牛盛明事后的表现也体现了其索赔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当牛盛明发现承诺书对己不利后,他要求退还已索得的二十万元时,被投资开发公司拒绝。这也表明,牛盛明的初始索赔意图并不以举报为手段和条件。因此,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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