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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6章 盗窃VS诈骗

让被告人取得财物控制权的意思,在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权,被害人仅是让其利用财物请神‘施法驱鬼’,并未同意被告人带走财物,因而被害人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具有将财物转移给被告人支配与控制的处分意思表示和行为。
    被告人之所以取得财物的支配与控制权,完全是后来的调包秘密窃取行为所致。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接到财物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被告人事后将财物还给被害人,也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与本案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理。
    二、被告人非法取得财物是以调包的秘密窃取手段来实现的。
    被告人以‘施法驱鬼’诱使被害人将财物作为道具交给被告人,属于欺诈的性质,但被告人并非依靠该欺诈行为直接取得财物,而这只是为之后实施秘密窃取行为创造条件。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对财物只是暂时持有,被告人“施法驱鬼”时,被害人仍然没有失去财物占有权,随时可以让被告人停止施法交还财物。
    因此,通过欺诈取得对财物的暂时持有,不是被告人的目的行为,而只是其实现占有财物目的的辅助手段行为。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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