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6章 盗窃VS诈骗
行为。
一般诈骗案中,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意识具有三个特征:
1、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产生处分特定财物的意思。
2、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指导下‘自觉自愿’地处分特定财物。
3、被害人明确知道处分特定财物就是转移财物控制权。
处分行为则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被告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并不要求受骗人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被告人。
而在盗窃案中,被害人既没有处分财物的意识,也没有处分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牛天玉等人暂时交付财物的目的是让被告人利用财物请神“施法驱鬼”,虽然形式上财物已经交付被告人实际持有,不在被害人手中,但仍在被害人家中,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控制范围之内。
被害人对于其家中的财物当然具有实际的控制,被害人即使将财物交给被告人,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被害人仍然支配和控制着该财物,即被害人暂时交付财物而没有转移财物控制权,更没有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所以这种交付不能认定为具有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财物在被告人手中暂时持有,但被害人在主观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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