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5章 老孟的辩护
宇文东见孟广达如此,知道他又要开始“授课”了。他真怕法官听的闹心,直接打断他,要求简明扼要他的发表辩护意见。
据说在刚执业之时,孟广达就犯过这毛病,被小法官好一顿训斥,那次搞的孟广达非常没有面子,当事人对他的意见也挺大。
此后虽然孟广达进行了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辩护风格改善了很多,也更加接地气,但是他骨子里的那股文人之风却始终都在,只不过更加的内敛了。
孟广达停顿了下,继续发表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张汗向销赃犯闫云哲收购杨祖刚等人的所盗赃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理由如下:
一、在盗窃行为实施前,被告人张汗与杨祖刚等人不存在通谋的情况。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存在一定的意思联络,且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同意参与共同犯罪。
辩护人认为,这种意思联络,必须发生在犯罪行为实施前(事前通谋)。
换句话说,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共同犯罪人已经就犯意的决定、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分工、犯罪所得的处理等犯罪内容进行了意思沟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窝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