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章 小绵羊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事先准备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有斗殴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上述意见有失偏颇。
第一,被告人谈培才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覃雷明称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实际受到危害前,其准备弹簧刀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
根据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供述,其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会主动去找事对付覃雷明。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他后,并未找人,准备与覃雷明一伙人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人扎了被害人一刀后逃走。被告人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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