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章 临时起意
,乘机夺取被害人的手机,是在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独立行为。
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时,古驰及其同伙均无劫财的故意和目的,该暴力行为不能视为是古驰个人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此后古驰个人见财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时,暴力殴打行为已经结束,古驰在踢了被害人两脚后,并没有为了获得被害人的手机而继续对被害人施加暴力。
被害人的陈述也证实其手机被抢时,没有人在对其进行殴打。随后公安人员赶到,被告人古驰在逃走被抓过程中没有反抗,也不存在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可见,被告人古驰等人先行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为了抢劫他人财物;客观上被告人等人也没有借着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机会,非法强行占有被害人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夺罪采用乘人不备的方式,不使用暴力,而是使用强力,且此种强力仅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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