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章 临时起意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古驰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抢夺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抢劫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且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当场获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古驰先伙同他人酒后寻衅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此后古驰又临时见财起意,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机,公然夺取其手机后逃跑,后被警方抓获。
古驰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之时仅是为了逞能和哥们义气,并无劫财的故意。
现有在案证据也证实不了古驰及其同伙无故殴打被害人是为了劫取钱财,且现有证据也反映不出古驰等人对被害人殴打时向其索要过财物,故古驰等人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属单纯的寻衅滋事行为。该行为与此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乘机夺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没有关系。
古驰及其同伙先前的寻隙滋事,与古驰个人见财起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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