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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章 特殊正当防卫

护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方轶组织了下语言,说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玉江不构成犯罪,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使守法的人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于顾虑防卫的手段和结果。
    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该款的规定不同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被称为‘特殊正当防卫’,也被称为‘无过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上述条款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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