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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章 现实很复杂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凶’行为是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比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根据该款规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任玉江向被害人向淮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向淮吃饭后不但不给钱,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还对被告人进行报复,寻衅滋事,由此可见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责任。
    案发当日,任玉江虽然从后厨拿了一把尖刀随身携带,但并未主动使用,而且他是在听说向淮等人又来店里闹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为了斗殴而准备。
    斗殴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特征是斗殴参加人互相均有非法伤害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行为。而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前,不存在非法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发当日,向淮和车勇纠集人员到任玉江的饭店寻衅滋事,并用西瓜刀砍伤任玉江右臂及头部,已构成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
    任玉江在被砍两刀后,被迫持尖刀反击,在此期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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