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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章 我错了!

告人唐仁国与江三复之间未达成抢劫的故意。
    被告人唐仁国虽然让江三复与其一同去自家超市搞钱,但一开始被告人告诉江三复超市已经关门没人,所以后者才跟着被告人去的超市,由此可见,江三复不具有抢劫的故意,而具有盗窃的故意。两人去超市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
    二、被告人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告知司法机关其是投案的,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从上述规定可知,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告知司法机关其目的是投案,这是成立自动投案的要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以投案为目的主动到司法机关,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是否已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均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乡里的公安机关已收到了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明确说明是来投案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国到公安机关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投案,而是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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