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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章 杀人后取财是啥罪?

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上述批复意见,构成抢劫罪的条件是,行为人先有劫取财物的目的,而后采用了故意杀人的手段。行为人故意杀人是为了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实施杀人行为,而是在杀人后又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那么先前的杀人行为与事后的取财行为之间并无关系,是出于不同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和盗窃罪。
    咱们回过头来再看本案,被告人耿迪到被害人家起初是为了借钱,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耿迪具有抢劫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当耿迪的谎言被被害人识破后,其恼羞成怒,此后双方厮打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砍死。
    由此可知,被告人耿迪初到被害人家时只是想编造借口借钱,并不存在杀人的目的,也不存在抢劫财物的目的。
    在杀人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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