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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517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

的情况下,罗达英实施抢劫的行为才构成抢劫银行。
    辩护人认为,上述解释中的‘客户的资金’应为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控制下的客户资金,不是本案中储蓄客户准备存入银行的现金。
    二、加重型抢劫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情况。
    辩护人认为,被加重处罚的抢劫罪仍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无论是劫取了财物,还是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又或是两者皆有,均属于既遂;如果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属于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情节均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其中属于抢劫未遂的,应当结合《刑法》中未遂犯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过程中从始至终未实施暴力行为,未曾伤害他人身体。
    被告人罗达英乘被害人不备,抢走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表面上看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密码箱内现金的掌控。但是对于被告人罗达英来说,他并未逃出银行营业大厅,其并未实际控制、取得密码箱内的现金,而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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