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6、517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
中的“重罪”。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对检察员的意见比较满意,有这样的意见,至少判决书能多写几页。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属抢劫银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强调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而不是客户。
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夺准备存款的客户的资金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解释的‘客户的资金’。理由如下:
从立法本意来讲,《刑法》之所以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是为了突出打击针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以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
案发之时,被害人进入银行,正在窗口准备办理储蓄业务,此时现金尚在客户手中,没有进入银行,客户与银行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故被告人罗达英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对银行实施抢劫。
只有在被害人的现金已交付给银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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