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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6、517章 我严重谴责他们

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上述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情节加重和结果加重。是否具备上述八种加重情节,是加重犯成立的条件。因此,抢劫罪的加重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区分无既遂与未遂。
    也就是说,不管被告人是否强行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只要抢劫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加重情节,就符合了加重处罚的条件,即从重处罚的抢劫罪无未遂。
    本案被告人罗达英进入银行抢劫储蓄客户巨额资金,同时触犯了抢劫银行和抢劫数额巨大两个加重处罚的情节,且已经抢劫得手,是在逃走过程中被抓,其行为属于抢劫既遂,应从重处罚,处以死刑。完毕。”检察员道。
    啥情况啊!怎么还跟抢劫银行挂上钩了?方轶心中一惊,抢银行可是加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老百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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