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0、491、492章(三合一)辩死他们!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后,果断终止了他的发言。
“上诉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窦涛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以窦涛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收回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
村委会在上诉人窦涛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其目的不正当。
2、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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