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461、462、463章 大悲大喜!

,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聚众斗殴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暴力程度和危险程度上是一致的。
    本案孙仲指使被害人等人聚众持棒球棍和刀具等杀伤力很大的工具进行斗殴,一进门便打伤三人,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吴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虽然养生馆与孙仲的足疗馆,存在生意上的竞争关系,但养生馆没有斗殴的故意。通过公诉人提交的监控录像可知,本案打斗的起因系孙仲一方挑起,打斗的地点也是在养身馆内,所以双方的攻防关系非常明了。
    孙仲纠集被害人等人冲进养身馆,聚众斗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吴文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当防卫,因此吴文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三、吴文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等人的共同侵害行为,严重危及养生馆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比吴文要强壮的多,而且手中有刀,一直在追砍被告人吴文,其行为足以危害到被告人及养生馆内员工的人身安全。
    吴文在被追砍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本店人员的人身安全,迫不得已拿起地上的棒球棍进行反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