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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51章(合并章)他没活够!

证据证实被告人仅抢走了一枚金戒指,这说明高强并非为图财而入户抢劫,所以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
    (三)公诉人将被告人入户的行为同时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
    禁止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定罪或者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禁止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的刑法评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罪刑相当。
    本案中,被告人高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该入户行为不应再作为抢劫的手段进行评价。否则将导致该入户行为分别认定为强奸和抢劫的手段。这不仅违反了重复评价原则,也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强以实施强奸犯罪为目的,进入被害人家里,在强奸过程中又临时起意抢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强奸所致,故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抢劫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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