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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章 有点傻乎乎的可爱

    “理论界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此前我也见有些法学教授这么提过。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您参考。
    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理由是:
    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民事案件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其出具的纸面证人证言,所以证人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来说要高于证人出具的纸面证言,因此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庭审录音录像也会清晰的体现证人的作证过程,被录音录像和庭审记录后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也就转化成为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对物体化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根据您刚才所说,赵鹏受当事人王亮的指使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方轶道。
    既然孟总也是学法出身,那么方轶觉得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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