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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434章(合并章)赵云妨害作证案庭审

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魏大友伪造证据,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二十四万九千元),并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已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妨害作证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中所主张的二十四万九千元中,有二十万元属于其合法债权,虚构的债权部分仅四万九千元,在民事诉讼中夸大债权的事时有发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被告人赵云的虚假诉讼行为未给虚假诉讼案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赵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恰当,请法院依法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回应如下:
    虽然被告人在虚假诉讼中主张的债权中只有四万九千元是虚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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