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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05章(合并章)为什么?理由呢?

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与曾宇没有关系,则被告人曾宇适用第一档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下;如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就要适用第二档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高律师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时候,我也在想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为什么?理由呢?”高律师立刻坐直了身体,盯着方轶问道。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基础是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为未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上述《解释》,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我归纳为四个:
    一、肇事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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