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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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事务内所有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意见时,客观合理、程序正确、依据法律。
原告所出具的证物、陈述的证词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原告无法说明证物来源,无合法性。
二、原告所出示证物与原件不符。不符点如下:1、证物为原件扫描副本,无直接证据作用。2、证物扫描副本虽由相同笔支相同纸张书写扫描,但并非由原件书写人抄写摘录,无对比参考价值。3、书写条件与抄录条件不同,笔记鉴定程序严格,经本院鉴定,原告所提供物证并未严格操作抄录,无权威性。
三、原告在陈述证词时,未能有力证明所出具的物证是案发时间书写,物证缺少真实性。
四、笔迹鉴定最佳有效时间为20天以上一年以内,原告出示的物证仅书写十二个小时,物证缺少可靠性。
五、原告出具的物证并未由相关司法部门认可,无物证价值。
六、单独笔迹鉴定不能作为有效呈堂证供,物证等同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出示证据:a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尸检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安琪口供、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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