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一审判决
犯罪嫌疑人安琪在案发时间内所写下的,原告如何证明这就是在案发时间写的呢?那么物证是否具有真实性呢?!
第三,物证与本案有什么联系呢?那物证是否具有关联性呢?!
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
健哥:“审判长,第一,物证是由犯罪嫌疑人安琪的笔记本扫描得到,庭上如果有必要,被告方可以呈上原件比对。
第二,物证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安琪所写的笔记是非常工整的,试问一个一个杀了人或者赶着去杀人的凶手会写出工整的字吗?试问……”
健哥正想说下去,突然被对方律师代表站起来拦着了。
“审判长,对方律师在回避我的问题,我重申一次,第一,原告是如何拿到原件的?第二,对方律师并没有证明物证的真实性。”
健哥:“审判长,对于如何得到原件这个问题与本案相关性不大,至于合法性与真实性,我要求被告方出具原件与物证比对。
第二,物证其中有两份是在原件放置十二个小时后用同样的笔支同样的纸张抄录,同样放置十二小时扫描,我方采用对比分析法得出,犯罪嫌疑人安琪在案发时间并没有在案发第一现场。”
健哥已经是满头大汗,他开始变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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