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虏庭事实》 宋·文惟简
者,则褫衣以辱之。射柳既罢,则张宴饮以为极乐也。
黄鼠
沙漠之野,地多黄鼠,畜豆壳于其地,以为食用。村民欲得之,则以水灌穴,遂出而有获。见其城邑有卖者,去皮刻腹,极甚肥大。虏人相说,以为珍味。则知苏属国奉使时,胡妇掘野鼠而食之者,正谓此也。
婚聘
虏人风俗,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妇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娉之。有妻其继母者,与犬豕无异。汉儿则不然,知其非法也。
过盏
金国,上至朝廷,下至州郡,皆有过盏之礼。如宰臣百官生曰,及民间娶妇生子,若迎接天使、趋奉州官之类,则以酒果为具。及有币、帛、金、银、鞍马、珍玩等诸物,以相赠遗。主人乃捧其酒于宾,以相赞祝、祈恳,名曰“过盏”。如此结恩释怨,不如是者,为不知礼。
放偷
虏中,每至正月十六曰夜,谓之“放偷”。俗以为常,官亦不能禁。其曰夜,人家若不畏谨,则衣裳、器用、鞍马、车乘之属为人窃去。隔三两曰间,主人知其所在,则以酒食、钱物赎之,方得原物。至有室女随其家出游,或家在僻静处,为男子劫持去,候月余曰,方告其父母,以财礼聘之。则“放偷”之弊,是何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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