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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

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知县,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复讯,即乞鞫,期限为三个月。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审讯结束后,要求犯人书写状纸、画押,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当堂画押。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监察机关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执行死刑时,知县往往要当监斩官。
    对于诉讼期限,宋朝开始有了明确规定:大事不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戴枷或钳、等刑具。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实际上,古代也有复审制度,叫做秋审。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源于明朝,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古代执行死刑大多在秋季,于霜降以后冬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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