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三回颁明诏圣君筹宪政 定官制贤相话沧桑
者安于推诿。是职任不明责成之不能定者二也;一则名实之不副。名为吏部,但司签掣以事,并有铨衡之权。
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仪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录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是名实不副,责成之不能定者三也。故臣等厘定官制,谨遵谕旨,上稽本朝法度之精,旁参列邦规制之善为主义。而尤以清积弊,定责成,渐图宪政成立为指归。
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皆为政府,而情无隔阂。入则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着。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此外有资政院以持公论,有都察院以任纠弹,有审计院以查滥费,亦皆独立,不为内阁所节制,而转能监督阁臣,此分权定限之大要也。
次分职以专任。分职之法,凡用有各衙门,与行政无关系者,自可切于事情。首外务部,次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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