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厉王的贡献
之时,暴虐,熊渠畏其伐楚,亦去其王”。这就告诉我们,在江汉间强大的熊渠,在夷王时即已称王。但到周厉王改革后,周王朝强大震摄四方。绝非即位初期连一个淮夷都不能制伏的状况了。不然,仅因为他的“暴虐”,面对实际上积贫积弱的周王室,熊渠怎么能“畏其伐楚”而自动取消王号?熊渠必不怕纸老虎的。而且“亦去其王”的“亦”字,说明楚去王号前一定有好些诸侯在强大的中央军事势力下被击败,退而臣服,熊渠见了自然畏惧。
在法律上,厉王采取加强法制的措施。这在先秦以来的儒家观念中就是行“”了。周厉王在宗法观念极强的时候,为了保证经济、政治上的改革,竟不惜使用了高压手段:“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史记·周本纪》)。应注意的是:“以告则杀之”的标准是什么?是无故滥杀吗?显然不是的。穆王时已制订“五刑之属”据说有三千种之多,厉王行法,不必草创:刑罚三千,量一“诽谤”之罪必有所本。厉王用法制来维护“革典”的进行,不会仅用卫巫一个人,很可能是以卫巫为首的一个执行法律的特别机构。
那么作为机构的“卫巫”中的一个人,究竟能够监视多少诽谤者呢?卫巫手下的人散在京城中监视在公众场合发表议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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