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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7、1028章 理智与情感

因此,荣阳提供农药的行为与吕艳兰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荣阳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
    帮助自杀行为涉及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是指经权利人允许实施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说过,‘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这表明在传统观念中被害人承诺对违法性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其实我本人对本案的被告人也很同情。
    但是,在当代刑事理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存在一定的限制。
    一般来说,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即使是纯属于公民个体的私权,也并非完全由权利主体自由处分。比如生命权就不可自由处分,经被害人承诺而杀人的,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们现行的《刑法》没有专门就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被害人承诺情形的故意杀人,原则上都不将被害人承诺作为杀人犯罪的阻却事由,但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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