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4章 您说的对
述解释中没有对‘犯罪活动’作明确规定,但是这种表述已经体现了立法的取向,即此处的‘犯罪活动’并不等于实际的‘犯罪’,这与‘活动’本身的含义也是一致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列举的形式解释了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立功中如何认定他人‘构成犯罪’。
该意见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这里的‘构成犯罪’应从形式上理解,是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至于该行为因主体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被赦免、被告人死亡等原因而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的,不影响对立功的认定。
虽然该意见第六条只规定了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立功,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其规定,对‘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进行认定。”方轶解释道。
“嗯,方律师,您刚才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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