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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8章 存疑

后来的陈述中曾提到凶手用木棒殴打邓禄后,接着用一把小刀朝邓禄头上戳,尸体鉴定结论分析邓禄头面部创口系棍棒类钝器打击所致,未记载邓禄身上有锐器伤。
    所以,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和尸体鉴定结论无法与焦尚英的陈述或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形成印证,不但无法排除相关疑点,反而使焦尚英的陈述和邓俊山的认罪供述的客观性、证明力进一步下降。由此可见,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明显不足。
    三、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
    辩护人认为,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据的核心证据是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这两项证据内容均前后不一,彼此之间在关键细节上也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与该两项证据均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起到补强作用。特别是在被告人邓俊山翻供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邓俊山无罪的可能性远大于有罪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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