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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1章 什么是本案的‘物品’?

、移动通信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重点斩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利益链条。
    上述这些文件、司法解释对‘淫秽物品’的界定坚持了发展的观点。
    由网络视频聊天的技术特性所决定,视频信息往往是以动态的视频流形式而存在,而并不附着于静态的文件载体之上。
    上述文件对淫秽信息的载体要求,已经难以有效应对此类电子淫秽信息带来的危害。
    所以我认为,针对淫秽物品犯罪,关注的应当是信息的淫秽性,至于信息是否附着于何种载体之上并不重要。网络L聊完全具备淫秽物品的基本属性,能够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对象。”孟广达解释道。
    “达哥,你知道的真多!”周颖笑嘻嘻的说道,语气有些调侃的味道。她看向孟广达的眼神意味深长。
    “别瞎想!”孟广达故作生气状:“你要是再这么看我,以后碰到问题别找我哈。”
    周颖嘿嘿笑道:“达哥,你之前是不是办过类似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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