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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太不值了!

盗窃罪处理。”方轶说道
    “为什么?”马良友夫妻异口同声道。
    “我个人认为马绪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诉人刘老板委托您加工并实际占有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出去,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一般不会对马绪的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被盗不锈钢油灰刀虽然是自诉人刘老板的财产,但因系其委托您进行加工并保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该对不锈钢油灰刀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马绪是您儿子,本案实际上属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盗窃案件。
    对于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慎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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