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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3章 合伙人会议

托手续,以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为由,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经审理,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关江因盗窃时被他人发现,恐事情败露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江上诉提出其构成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人员在案发后调查走访到关江时,关江双手有划伤,自称被猫抓伤,经过技术人员细致观察,该伤口猫抓不能形成,关江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被告人关江在被审讯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其所提是初犯、偶犯,经查属实。被告人关江虽系初犯、偶犯,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高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关江因盗窃时被人发现,恐事情败露,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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