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0章 谦受益满招损
托,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交易申请服务活动,不包括直接从事产权交易活动。
因此,该公司增加‘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经营项目后,并不能改变其超范围经营的事实,被告人所经营的投资公司经工商部门处罚后继续向社会公众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显然属于恶意超范围经营。
二、被告人的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向社会公众推销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七百六十九万八千三百元,从中获利人民币三百一十余万元。
虽然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数额标准,但是在裁判时,法院一般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至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经营数额在15万~30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三、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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