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8章 揭开谜底
刑法意义上的独立客观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为人的本次行为与其以前实施的虐待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同一行为”,完全可以从之前的虐待行为中分离出来,可以分别进行评价。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虐待行为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方轶解释道。
“那你说,本案中,被告人在虐待过程中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该如何定罪?”王德友追问道。
“这类案子,之前我接触过几个。
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会伴有故意伤害的行为,经常会出现被虐待人伤、亡的结果。
我认为,如果行为人长期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将认定为虐待罪。
但是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如果将该伤害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构成虐待罪,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两罪并罚。
如果将伤害行为分离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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