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0章 我无罪
上述纪要,不能单纯以被告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可归纳为:被告人顾明国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重复抵押获取银行贷款二百万元,其中一百万元用于炒期货并发生亏损,另外一百万元用于购买工程公司的股权。
经城商行多次催要,顾明国均未还款。此后,顾明国准备通过转让工程公司,实施以贷还贷,转让过程中因银行未能批准而案发。
在案证据显示,顾明国确实是采用了欺诈手段,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获取了银行贷款,且贷款后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将贷款用于公司运营,而是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和炒期货,但综合全案事实,并不能认定顾明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贷款时的履约能力看,第一,顾明国购买并获得产权的三层写字楼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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