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章 他这人就这脾气
“可是据我了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推搡行为由于不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是不能被视为刑法中的殴打行为或伤害行为的,即使该行为意外致人重伤、死亡,也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宋律师突然接过了话茬。
他正是基于上述理解,才准备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
“嗯,宋律师说的没错,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解全的推搡行为与一般的推搡行为不同。
第一,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先是给了被害人一个嘴巴,紧跟着对被害人进行推搡,这是一套连贯的攻击动作。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解全在主观上一直持有伤害的故意,而且推搡的力度非常大,否则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身体失控,头后部与门框发生碰撞。
第二,一般性的殴打,在特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本案被告人的推搡行为,力度极大,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身体失控,头后枕部与门框碰撞的事实,进而倒地形成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发生死亡。
所以,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方轶解释道。
“那《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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