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章 尴尬了!
以抢劫为目的租用的出租车,具有犯罪的目的性。
二、二被告客观上准备了尖刀、绳索等作案工具,实施了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行为。
三、二被告人并非是自动放弃,而是在继续寻找下手时机之时,被出租车司机察觉,出租车冲进了派出所,司机报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道。
“方律师,您这么想?”高律师问道。
“我说下我的意见,供你们参考。
首先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理由除了刚才赵律师说的那两条外,还有以下两条:
第一,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就抢劫罪而言,我认为,只有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才能视为犯罪‘着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着手犯罪。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弃。
在本案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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