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6章 红颜祸水
宁国义的案子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一审和二审都是王德友办的,在接到案件之初,他就已经预感到这个案子被告人十有八九会被判死刑,但是对省高院的判决,他有些异议,所以早上他去领了本案的刑事判决书后,便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想请教下。
“方律师,被告人宁国义以杀害朱千红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您怎么看?”王德友问道。
方轶看过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书后,沉思了片刻道:“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宁国义以杀人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应该构成爆炸罪。”
“为什么?”王德友问道。
“这得从两个罪名的区别说起。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引爆爆炸物,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中有八大重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属于重罪,但是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爆炸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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