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9章 抄上了!
“刚才咱们一直在讨论债务的真实性问题,我有个疑问,向大家请教下。
如果双方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债务,而行为人错误的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实施了拘禁讨债的行为,是不是也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这样吗?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孙律师突然问道。
“我觉得不能这样理解,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只专注客观事实,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这肯定不妥。”赵律师笑道。
“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
就本案而言,不管是索要非法债务,还是索要违法债务,应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
我认为,在这类案件中,除了审查并排除债务系无中生有的情况外,在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的同时,还应当考察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根据犯罪构成理论,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分析,也就是行为人的想法和做法是否一致,这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点。
就索债型非法拘禁而言,我觉得即使双方不存在实际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