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8章 债务之争
了‘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比如高利贷,赌债等。
而您刚才所说的‘违法之债’并未在列举的范围之内,所以我认为将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有些牵强。”赵律师率先发言道。
“嗯,您说的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认为,司法解释中所述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重点在于‘债’的真实性,而不是债的性质、名称或起因等等
从司法解释的本意上看,法律不予保护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解释上所列的赌债、高利贷等违法债务,也包括因犯罪而产生的债务。
本案中,高起原的目的是为了索债,其目的与绑架案中行为人勒索钱财的目的不同,重点在于有无债务,而非债务是违法的还是非法的。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又或者是违法的,非法拘禁他人,对被害人权益的侵害都是一样的。
所以,我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最主要的区别之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不是重点。”方轶解释道。
“我认为债是个民法概念,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人高起原无法对是否存在债务、索取金额是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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