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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章 瘦肉精

生法》,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是指一切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猪场属于养殖业,猪场内养生猪应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既然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那么张万田的行为自然构不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这是我对本案的看法,不知道大家怎么看。”桌签上的名字为周启明的老者精神抖索的说道。他是另外一所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嗯,我同意周教授的意见。养猪场饲养肉猪不应当属于生产食品,肉猪是食品原料而不是食品,只有猪肉才是食品。”挨着周教授的一位五十多岁的圆脸老者点头道。
    他叫李翔瑞,是市里法学会的成员,另外一家中型律所的合伙人。
    李翔瑞这个人方轶是有一点印象的,经常出现在电视的普法节目里,很有名气。圈里人对他的评价是“嘴上有一套”,可以理解为忽悠,嘴上说的貌似“很专业”,但实际上专业水平一般般,平时根本就不怎么办案子。现今法律圈里这样的人很吃香,老老实实办案子的律师反而没多少客户。
    “我认为李律师的观点值得商榷。若以此推理,生猪肉不应该是食品,只有煮熟的猪肉才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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