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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5章 牵连犯

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吴珊珊还是那套词,反正她咬死了自己是为了出气才绑的被害人,没有拘禁对方。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珊珊以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为目的,在捉奸中使用绳索捆绑被害人,并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置于客厅,让邻居围观,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权利,其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而是构成侮辱罪。理由如下:
    一、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吴珊珊捉奸后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捆绑于客厅,让邻居观看,并告知邻居被害人与其老公通奸的事实,其行为既有侮辱的性质,又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吴珊珊为达到羞辱被害人的目的,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捆绑和侮辱),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有可能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牵连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在相互牵连的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和侮辱罪)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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