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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548章 干的漂亮!

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希斌为追讨合法债务而劫持他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上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式构成,两罪在空间特点上基本一致,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绑架索债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不在少数,即为追索合法债务,以强行扣押债务人或其亲属的方式,胁迫债务人亲属或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以钱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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