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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540章 报复!

也应被认定为国有公司。”宋检察员道。
    其实在中外合资公司是否为国有公司的问题上,检察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为此检察院内部还特意研讨过,然并卵,宋检察员只好将这一问题推给法院。
    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和企业的出资主体也由原来的单一性发展为多样性,但是法律的发展是滞后的,再加上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概念的认识不统一,由此给国有公司、企业性质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应严格限制为资产全部为国有的公司、企业。其他公司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作为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对其资产享有管理、收益和处分的自主权。
    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的出资变为公司的资产,归公司所有。而股东按持有的股权比例取得相应分红。
    因此,如果把国家控股公司,国有资产占多数的公司认定为国有公司,不但否定了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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