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539、540章 报复!

佳销售公司经营与合资公司业务范围同类的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十二万二千一百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的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要求的犯罪构成相符,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宋检查员是按照顶格标准建议的刑期,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对张文不认罪的报复。
    “被告人张文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设立公司并经营与合资公司同类业务的事实认可,但是我们公司不是国企,我也不是公司总经理、董事,所以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文辩解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理由如下:
    一、合资公司系中方和外方合资经营的公司,不应被认定为国有公司。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方(国有企业)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外资方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合资公司由双方委派人员负责经营管理。合资公司的性质属于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不是国有公司。
    二、被告人张文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