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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491、492章(三合一)辩死他们!

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物进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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