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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468、469章(三合一)弑父案

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应受刑法处罚,但应对其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肖来旺一直对被告人肖克及其母亲进行家暴,有几次被告人的母亲被打的住院。
    案发当日,被害人肖来旺饮酒后回家,因琐事对被告人的母亲进行大骂,后被告人回到家中对其进行劝阻。
    在打骂中,被害人肖来旺扬言要杀死被告人及其母亲,并去厨房取来菜刀,被告人肖克为避免悲剧的发生,将被害人肖来旺手中的菜刀夺下。
    但被害人肖来旺对被告人母亲石秀珍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虽然殴打的不是被告人,但结合被害人平时酒后常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被告人肖克针对被害人肖来旺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从被告人肖克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并造成其多处损伤,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来分析,其行为确实与被害人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因此肖克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三、被告人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肖来旺所在村委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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