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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459、460章(三合一)寻衅滋事与正当防卫

卫,他说对方属于寻衅滋事,而且主要目的是砸东西,并不是伤人,否则对方有备而来,我们养身馆里的员工早就躺下好几位了,不会只有轻微伤。
    另外,那位律师还说,我弟弟把对方的刀打落后,对方赤手空拳已经不构成威胁,我弟弟再次抡棒球棍击击打对方头部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也就是故意伤害罪。”吴总停下筷子问道。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寻隙滋事也分情况。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方带人到您的养身馆打砸,在此过程中伤人,不属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中的任何一种,但是有可能构成‘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且‘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认定上可以有一定交叉,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的暴力程度越高,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程度的,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中的行凶。但是侵害行为最终构成什么罪名,对防卫人正当防卫的认定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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